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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权咨询
失业女工,66年2月出生,江苏省金坛市农村户口,93年7月~13年1月在无锡市震球呢绒服装厂工作,连续工龄19.5年(缴纳社会保险9.5年,03年7月~13年1月),在此期间:
93年7月~98年5月,震球厂与本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没有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。
98年5月~03年6月,震球厂与本人每年签订劳动合同,但未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。
03年7月,震球厂强行规定,改与无锡市金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签定劳务派遣合同,才开始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。03年7月~14年6月,名义上由金桥公司派遣本人到震球厂原车间、原工种,做同样的工作。
12年12月19日,金桥公司书面通知,中止未到期合同。
13年1月15日,本人向无锡市滨湖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,依法要求震球厂补缴93年7月~ 03年6月,10年期间的基本养老金,13年1月16日滨湖区仲裁委受理、立案。
13年2月20日,滨湖区仲裁委开庭,庭审中仲裁员称“补缴养老金案件不属于仲裁委处理范围”。
13年3月 8日,滨湖区仲裁委裁决:本委认为: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,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缴1993年7月~ 2003年6月期间的养老金的仲裁请求已超出仲裁申请时效,本委不予支持。
明明是震球厂违反劳动保障法律,对劳动者造成损害,应该依法赔偿,受政府的惩处。但现状却是:违法者逍遥法外,劳动者却要面对违法者所造成的恶果。
现在,滨湖区仲裁委推给监察大队,监察大队推给仲裁委,互相推诿、把劳动者当作皮球,踢来踢去,应该如何维权,究竟属哪个部门受理、处理? 特此求教.
2013年08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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