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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海游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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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教各位律师:
征对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,劳动者应当怎样进行维权?
1. 2017年4月28日,奥托容克公司为了庇护个别领导,故意捏造、歪曲事实,以“严重违纪”为由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。常熟仲裁委裁决,奥托容克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奥托容克公司不服,常熟法院主持调解,最终奥托容克公司支付申请人11万元赔偿金。
2. 2017年7月13日,奥托容克公司要求申请人配合其办理退工,退工理由为“劳动者严重违纪被辞退”。如申请人不配合,后果自负。申请人断然拒绝。
3. 2017年7月19日,奥托容克公司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,擅自以“劳动者过错,用人单位解除合同”为由办理退工。并在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。
4. 2017年9月28日,申请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后,奥托容克公司才告诉申请人,退工手续已办理,但隐瞒退工理由。
5. 申请人通过调查得知退工理由后,多次要求奥托容克公司按客观事实更改,奥托容克公司始终置之不理。
6. 奥托容克公司一直不给申请人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,也不出具退工单给申请人,申请人至今无法就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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